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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>> 稅務籌劃案例 >>默認分類 >> 3.2 合同控稅以實現(xiàn)“雙贏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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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2 合同控稅以實現(xiàn)“雙贏”

3.2 合同控稅以實現(xiàn)“雙贏”

案例背景

甲公司擬投資乙生物制藥公司,為了解乙公司生產(chǎn)經(jīng)營情況,甲公司特聘請M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前往乙公司進行盡職調(diào)查。甲公司和M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盡職調(diào)查合同,約定本次盡職調(diào)查的費用為80萬元(含增值稅),會計師前往乙公司來回的機票費由甲公司承擔,合計約為8萬元。

問題:如何降低甲公司和M會計師事務所的增值稅整體稅負?

案例分析

M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并非甲公司雇員,發(fā)生的旅客運輸費用的增值稅在甲公司的層面不能進行抵扣。

甲公司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=80÷(1+6%)×6%=4.53(萬元)

M會計師事務所需要繳納的增值稅=80÷(1+6%)×6%=4.53(萬元)

籌劃方案

可以修改合同細節(jié),調(diào)整費用承擔方式和服務總金額。

將甲公司和M會計師事務所簽訂的合同改為:本次盡職調(diào)查的費用為88萬元,會計師前往乙公司來回的機票費用由M會計師事務所自行承擔。此時,甲公司和M會計師事務所總的收支金額不變。

甲公司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=88÷(1+6%)×6%=4.98(萬元)

M會計師事務所需要繳納的增值稅=88÷(1+6%)×6%-8÷(1+9%)×9%=4.32(萬元)

甲公司可以節(jié)稅=4.98-4.53=0.45(萬元)

M會計師事務所可以節(jié)稅=4.53-4.32=0.21(萬元)

通過修改合同細節(jié),甲公司和M會計師事務所實現(xiàn)“雙贏”。

法律依據(jù)

根據(jù)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(nèi)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),納稅人購進國內(nèi)旅客運輸服務,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,限于與本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員工,以及本單位作為用工單位接受的勞務派遣員工發(fā)生的國內(nèi)旅客運輸服務。

案例總結(jié)

通過改變合同內(nèi)容,原本無法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,還能幫助對方企業(yè)增加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,從而使兩家企業(yè)都達到節(jié)稅的目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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